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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港口收费标准4月1日起下调,最高幅度达20%

2021-04-29 10:58:11 来源:货站118 评论:0 浏览量:4629

  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交通运输部、国家有关部门近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合并收费项目并规范收费行为。此举预计每年可降低航运企业、外贸企业成本约18亿元。


  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15项减并至11项。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通知明确,合并收费项目。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通知指出,要规范收费行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


  同时,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政策执行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完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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